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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支付的集装箱使用费申报时是否需要扣除境内增值税的问题。

编号:2026091109363492965浏览数:272

姓名

2100090010552

留言时间

2026-09-11 09:36:34

留言内容

您好,我司从蒙古国进口煤炭,贸易合同是DAP条款,但合同中约定集装箱费用由我司支付。在申报时我司已将集装箱使用费计入杂费申报。 问题:因为我们集装箱使用费是在境内支付,已缴纳增值税,计入杂费申报时是否需要将已缴纳增值税扣除。假设集装箱使用费单价为11.3元/吨,(金额10元,税额1.3元),我司在申报时应该按10元/吨,还是11.3元/吨。

问题分类

关税征管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呼和浩特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9-15 15:39:24

回复内容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进口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国内税,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但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税费单独分列、客观可量化。如有其他咨询事宜,可致电呼和浩特海关12360服务热线:0471-1236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