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08年 第7号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审批工作,正确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审批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二、天津海关关税处负责受理天津关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和配件的减免税审批,签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和配件的减免税审核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三、企业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此前已经批准备案的,在其项目结束日期内仍然有效,其项目结束日期届满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减免税审批需知,详见天津海关网站“办理自有资金指南”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和配件减免税业务指南”。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