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事项类型:法律救济。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四、实施机构:天津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争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见附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二、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 1 | 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见下文)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 2 | 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需要提供,真实有效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参考下图:复议申请书建议格式)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符合申请条件。
十七、通办范围:否。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不收费。
二十、物流快递:是。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互联网申请渠道地址:
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现场办理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6号东楼204室。
二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022-84201352。
二十四、监督电话:022-12360。
下载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