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1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编制了《天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关总署,涉及天津检验检疫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向天津海关提出。)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天津海关互联网网站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关税征管、通关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海关缉私、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口岸监管、风险管理、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海关行政审批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天津海关互联网网站公开,网址:http://tianjin.customs.gov.cn;
2.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3. 通过业务现场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设备设施公开;
4. 通过“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订阅号新媒体公开;
5. 通过022-12360海关服务热线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天津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天津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天津海关办公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号A219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22-12360,022-84201150;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号办公室收,信封右上角请注明“信息公开”字样;
邮政编码:300041;
互联网受理邮箱:xxgk_tjhg@customs.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22-84201358。
各隶属海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各隶属海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一览表.xlsx(点击下载)。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隶属海关递交申请后,请拨打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确认信件、电子邮件是否已接收,以便及时办理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向天津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天津海关办公室在核对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下载: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天津海关办公室,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通过互联网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天津海关互联网受理邮箱(xxgk_tjhg@customs.gov.cn)。请在发送后拨打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22-84201150)确认邮件是否已接收,以便及时办理申请。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点击下载: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三)申请的处理。
天津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 除依照上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关可以不予提供;
10.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业务咨询等活动,本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海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12. 申请内容不明确、已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3.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文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内容。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天津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 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情况。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一)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天津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天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监督电话:022-12360;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号天津海关办公室,信封右上角请注明“投诉举报”字样 ;
邮政编码:300041。
(二)提起行政复议。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天津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5号)的相关规定,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地点: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
邮 编:100730。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天津海关各隶属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5号)的相关规定,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6号东楼204室;
联系电话:022-84201352;
邮 编: 300042;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xzfyshenqing_tjhg@customs.gov.cn。
(三)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天津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天津海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总署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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