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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海关及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十三、十五、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天津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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