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产品原材料来自不同国家,且产品具备RCEP原产资格,可依照以下方法判断其原产国:
首先,查阅《特别货物清单》,判断产品税号是否列入《特别货物清单》;

扫描二维码,可查阅《特别货物清单》
若产品税号列入《特别货物清单》
当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20%(此处不能使用累积规则),“原产国”一栏填写出口成员方。
举例
我国A公司生产的汽车空调压缩机(HS:84143020)出口至泰国,产品出厂价为70美元/台,原材料明细见下表,产品“原产国”一栏如何填写?
解答
产品在《出口至泰国特别货物清单》内,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70-24.5-0.5-5-5-10.5)/70=35%,达到不低于20%的标准,“原产国”一栏填写出口成员方——中国。
若产品税号未列入《特别货物清单》
查询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若产品符合其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则“原产国”一栏填写出口成员方。
举例
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HS:640411)到澳大利亚,产品FOB值为1.96美元/双,原材料明细见下表,产品“原产国”一栏如何填写?
解答
查询PSR清单,税号6404的产品特定规则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产品满足“品目改变”要求,“原产国”一栏填写出口成员方——中国。
若产品均使用缔约方原材料生产,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超出微小加工或处理,则“原产国”一栏填写出口成员方。
若产品具备原产资格,但依据以上条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则货物的原产国(地区)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享受对货物的最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