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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介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简称“AEO”)和AEO国际海关互认是《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
中国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申请指南

  • 申请资料
  • 认证流程






实施AEO国际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乌拉圭、新加坡、欧盟、南非、智利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也就是说,AEO 高级认证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我国海关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措施,还可以在与我国实施互认的22个经济体、48个国家和地区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你问我答

  • 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 (二)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三)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 在企业认证审核的90天内,还可以规范改进吗?

    首先,现行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中并没有认证期间可以“规范改进”的规定。原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82号曾经规定了“规范改进”的有关情形,但上述公告已经废止,所以不再执行。因此,现行的AEO认证期间内,企业出现不符合认证标准情形的,是无法实施规范改进的。
  •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

    答:企业申请适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范围,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单项标准。
  • 企业已经申请高级认证,想撤回申请有什么后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 中国企业从新加坡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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