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段准入”
“两段准入”由《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提出,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和“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
第一段监管
第二段监管
入境拒止、前置拦截、口岸检查(部分符合规定的货物可以附条件提离或转场检查)、单证检查(适用于一次申报)、口岸放行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单证检查(适用于两步申报)、目的地检查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企业在“单一窗口”申报环节,预先在“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或“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三个申请选项打勾,就可以将上述“两段准入”的电子申请,随同申报数据一并提交;不符合要求的,会弹窗进行提示。
单一窗口
转场申请
点击页面上【两段准入申请】按钮弹出录入界面 ,可勾选“ 两段准入申报” 信息。 如满足“ 两段准入” 信息化监管条件,不点击【两段准入申请】 按钮, 申报时也会弹窗展示“两段准入申报”界面(即对于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时,两段准入勾选项,不勾选,也可继续申报;) 。

1.该字段仅展示表头【进境关别】 字段对应的直属关区下的卡口外监管场地( 包含场地代码、 场地名称、 场地类型) 。

2.勾选转场申请,右侧出现转入场所场地字段,点击选中√,可在下拉清单列表选择场地。

3.不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申报时系统不弹出两段准入信息框。如主动填报了两段准入申请信息,申报时弹出提示“当前报关单暂不符合“ 两段准入” 信息化监管条件,不允许申报两段准入申请,系统将清空两段准入申请的申报信息, 是否继续申报? ”

4.点击【确定】 系统自动清空两段准入信息,继续申报;点击【取消】中止申报操作,返回录入界面。
5.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如主动填报了两段准入申请信息,申报时系统校验到有商品导致3个勾选都不满足,则弹出提示 “当前报关单商品不允许申报两段准入申请,系统将清空两段准入的申报信息, 是否继续? ”

6.点击【确定】 系统自动清空两段准入信息,继续申报。点击【取消】中止申报操作,返回录入界面。
7.如果申报时系统校验到,有商品导致部分勾选不满足,系统自动对两段准入申请的选项进行修正(置灰),继续申报。

将录入完毕并确认无误的数据, 通过点击界面右上方的【申报】 蓝色按钮,向海关进行申报。
注意:
1、仅适用于涉检“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
2、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申报时弹窗展示“两段准入申报”界面可勾选“两段准入申报”信息,与进口报关单同时向海关申报;不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
监管条件,申报时系统不弹出两段准入信息框;
3、对于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的报关单, 海关将会返回两段准入放行回执;
4、对于满足“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条件时,两段准入勾选项,不勾选,也可继续申报;
5、进行修撤单操作时,“两段准入申请”信息可点击查看,不允许修改。
在“两段准入”模式下,通过附条件提离、转场检查、合并检查等方式,进口货物可快速提离口岸,提前做好入市相关准备, 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降低企业因滞港产生的时间、仓储、物流等成本
“附条件提离”是对企业进口货物因检疫或检验原因需取样送检时,经现场检查无异常,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不必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取样后即可提离口岸监管场所,这样可以大幅减少企业口岸仓储费用及物流时间,但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
“转场检查”是企业对于需在口岸实施检查但口岸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货物,可申请提离至卡口外场地实施。
“合并检查”是对于企业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为了满足企业在口岸一次性完成所有检查,方便商品尽快销售使用,企业可申请合并实施检查。
申报为多项商品的同一报关单,是否允许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和合并检查?
同一报关单,只要申报项目中有一项商品不符合转场规则,则整票货物不接受企业转场申请;申报项目中有一项商品不符合可附条件提离规则,则整票货物不接受附条件提离申请;申报项目中有一项商品不符合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规则,则整票货物不接受合并检查申请。
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和合并检查三种申请方式,企业组合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选择转场检查和合并检查申请的,如允许选择附条件提离,建议都勾选,否则命中送检时,需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后货物才能口岸提离。
报关单修改申请时是否可以对两段准入申请字段修改?
“两段准入”申请字段不可以修改,只能查看。
同一批货物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在目的地合并实施检查吗?
在进境地口岸实施合并检查。
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已被海关布控要求在口岸海关实施以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货物,在完成口岸检查并检查结果为正常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企业向海关承诺在海关实验室结果确定前不销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提离口岸。
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企业应及时联系目的地海关实施检查,并确保集装箱、货物等封识完整,在目的地海关完成相关检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
“目的地海关”是指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地主管海关。如该批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所在地的主管海关为进境地口岸海关,则该海关可作为“目的地海关”申报,实施目的地检查。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拨打海关服务热线022-12360做进一步咨询。